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劉哲育、陳建廷被告陳淑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斗小字第2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劉哲育、陳建廷被告陳淑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上原告與被告林惠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賴怡婷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695號原告張安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許俞屏複代理人黃奕豪被告吳冠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上原告與被告馮欣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9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張嘉琪被告王婭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38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蕭湘芸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常青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告蔡妙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和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
二、上原告與被告黃景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96號原告黃文宏被告林芳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陳素雯律師被告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正佳被告江冬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000號原告陳琪予訴訟代理人陳藝方被告鄭恩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東補字第138號原告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方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寶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車主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二、原告對於本案其餘請求拋棄,但不拋棄對於其他共犯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照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秋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