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本於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是以,原告顯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從而,就原告遭詐騙所受之損害,被告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北小字第1639號原告許世宏被告卓春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
又原告為訴外人張志恒之保險人,業已理賠訴外人張志恒系爭車輛損害,應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訴外人張志恒前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審勞專調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原告黃國睿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程俊銘、白錫國、王德興間請求確認考績評定違法損害賠償等事件
1.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岡簡字第113號原告吳順德訴訟代理人吳嘉正被告潘盈允訴訟代理人郭韋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四、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另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原告黃詩婷被告劉明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林麗芝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莫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告周品瑜被告劉明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09號原告王偉龍被告劉明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89號原告林廷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博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4年度附民字第2414號原告李崑福被告曾約翰瓊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蘇育德被告廖名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