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四、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而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物被毀損前之應有狀態,自不應使之額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
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3.再按如不能依前2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為民法第187
而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物被毀損前之應有狀態,自不應使之額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致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216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嗣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16,460元,並受讓取得損害賠償債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提起本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被告則以:確有發生交通事故,且對於應由被告負完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意見。
依前開說明,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14年度苗簡字第722號原告邱泰科被告徐佳紅訴訟代理人賴昱均胡徐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9,947元,扣除零件折舊後為13,942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