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補字第230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敏書、何居穎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來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中補字第230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敏書、何居穎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來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中補字第234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黃昱凱、賴韋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雯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郭木水賴品月洪于婷曾不陳沛樺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又於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情形,被告客觀上從事侵害行為、及該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因果關係,均為原告權利之成立要件,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受刑人蕭起鵬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5年1月27日以115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緩刑3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項被害人栢晟為支付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複代理人王思雁律師被告謝明軒王莉淇共同訴訟代理人郭晏甫律師楊善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政村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26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天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訴訟代理人徐伯權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梁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中補字第230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張明堂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祐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秋白被告盧明志陳易鴻陳文英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陳素卿郭木水王年鳳賴品月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茲分述如下: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
3、原告對於被告童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⑴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
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陳謙睿黃律皓被告李建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中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