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至於甲案嗣雖與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09年8月17日確定),但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至於甲案嗣雖與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09年8月17日確定),但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另檢察官上訴理由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或判決,均係最高法院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之見解,上開見解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自無從繼續援引適用,
、勒戒之處遇,揆諸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並無再次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原判決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為公訴不受理,有悖於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車,借予被告林政輝使用,被告林政輝固有使用上開自用小客車搬運製毒物品,然該車輛亦可供日常生活交通往來使用,非「專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所使用,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⒊本院依上述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揭示之標準,認定被告曾甯嘉自104年間起至107年9月間止,及被告曾桂汶自106年4月起開始參與至107年9月間止,單獨或共同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⒐揆諸上開修正前、後規定之說明及最高法院決議、判決之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所犯罪行,分別適用修正前後之法律,綜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而為認定結果
下稱花蓮地院裁定)意旨,然上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前開解釋及裁判之處,且前揭基隆地院判決、花蓮地院裁定,均屬個案裁判,並非法規、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決議
3、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自應一體適
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108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引最高法院決議
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108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引最高法院決議
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108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引最高法院決議
而跨國之運毒、販毒組織分工細密,所供給之毒品數量甚鉅,危害社會甚深,則若能供出該組織中提供資金以取得毒品者,顯亦能達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杜絕毒品氾濫之目的,參酌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之同一意旨
至被告如事實欄㈡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固於偵查及本院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惟此部分之行為經法規競合結果既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再按最高法院決議,如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
㈤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
㈤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
㈤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
㈢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