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但不易尋求或為之,如強求被害人必以舊品修繕實屬極難以期待,從而,被害人於未獲取超越原物交換價值利益之前提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要,此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
但不易尋求或為之,如強求被害人必以舊品修繕實屬極難以期待,從而,被害人於未獲取超越原物交換價值利益之前提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要,此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元折算1日確定(其中就附表編號5部分固經上訴,然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即未變動定刑基礎)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前述最高法院決議第一點理由,既係以修正前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為論據,於該條文修正後即無援用之餘地。
113年度苗簡字第4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112年度易字第5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是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可知,現行法縱就假釋有關期間採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然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時,因各宣告刑融合為一應執行之刑,已無從區分何時執行者係屬何一
⑵依屏東縣政府書面函示,其已經表明縣政府僅為書面形式審查,若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認定屏東縣政府為實質審查,應具體告知哪一點符合判例、最高法院決議之實質審查?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約已使用5年9月,因此就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5萬2,647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是依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故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浮覆而回復原狀,原所有權當然回復一事,於法即屬有據。
又因聲請人就系爭事件僅為訴之一部撤回,而非就系爭事件全部撤回,故依上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聲請人亦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退還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其次,告訴人主張被告有超速的過失,並非檢察官起訴的範圍,且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亦非本院於刑事程序中得(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
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裁定分別針對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
而舊法因法定最高度刑已逾有期徒刑5年,如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易科罰金,僅能易服社會勞動,此為刑法第41條第1、3項所明定,然得否易科罰金一情,依歷來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然此屬夫妻間之債務,故此部分成立與否,攸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核與起訴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丙類家事事件,兩者基礎事實相牽連,並有統合處理之必要,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被告黃素月固對余旺財之遺產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卷第203頁),然原告訴請本院撤銷被告黃素月於106年2月21日向本院所為之106年度司繼字第155號拋棄繼承行為,有違前引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3.是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分別針對附表2-5、6-7、16-17、18-19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而舊法因法定最高度刑已逾有期徒刑5年,如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易科罰金,僅能易服社會勞動,此為刑法第41條第1、3項所明定,然得否易科罰金一情,依歷來最高法院決議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