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再按最高法院決議,如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等語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處罰刑度較修正前重,綜合法律修正前後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8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是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可知,現行法縱就假釋有關期間採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然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時,因各宣告刑融合為一應執行之刑,已無從區分何時執行者係屬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最高法院決議,是再審原告以違反最高法院決議為由據為構
附表編號25-3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縱龔琪恩所述系爭土地與原告間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一事為真(為此部分尚未經確定判決肯認),仍不影響原告就乙契約之履行,原告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被告,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依前引最高法院決議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193頁),本案犯罪時間在111年7月至9月間,即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年度金訴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年度審易字第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表編號2-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6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⒉又系爭土地業已浮覆,為本院所認定如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系爭土地前成為河川敷地後,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原告既各為原所有權人鄒阿科
又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927號判例意旨(該判例嗣經最高法院決議不再援用,係因民法已有明文規定)「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係之行為,關於結婚無效及撤銷違法結婚之規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約已使用1年5月,因此就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22萬6,210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