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328號行政判決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㈢、被告僅憑尿液檢出陽性,即未審酌原告當時是否受毒品影響,而有駕駛能力喪失或降低之情,顯然未盡審查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法證明原告符合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138份個案委任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補送被告,已符合報管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海快辦法)相關規定,並無冒用邱君名義進口系爭貨物之行為,原處分之裁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之理由:一、按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性質變革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雖已非刑罰(從刑),但仍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
遵期或逾越應到案日期或繳納罰鍰之時間等個案情節輕重不同,訂定相對應的處罰額度之裁量基準,以落實個案之正義,使裁罰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不因裁決機關不同而生恣意偏頗,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縱原裁定認為本案執行命令並無裁量瑕疵問題,惟執行命令所考量係因抗告人有其他詐欺案件,亦援引作業要點作為判斷基礎,上開作業要點之規定已逾越母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裁定置
3.綜上,被告取證未違反空污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亦無違反隱私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㈡、本件以作業規定、問與答做為裁量基準,符合住宅法之授權目的,係為執行母法所必要之細節性規範,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其立法理由為:「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因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訂於本條。」
㈡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已明確定義車輛,被告依法裁處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意即,就維護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前提下,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
85條之1增訂第2項規定,究其立法理由:「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4項定明應由此等申請人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依法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乃為執行國籍法系爭但書規定所必要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範,並未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⑵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Niraparibtosylatemonohydrate」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所涵蓋,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係所謂「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該原則強調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事項,須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使人民可事先預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民權利保障之要求
㈣社宅出租辦法第1條規定已闡明係基於住宅法授權制定,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惟原告主張,被告援引該條例第25條、第41條及相關函文與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剝奪其退除役人員優存利息權利,然該條例並未明確規範喪失優存利息資格之情形,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