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關於「代水泥」之定義不明,爰依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等
第104條、第17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
4、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乃屬高雄市政府為達人事行政管理之目的,參照上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依其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必要而頒定之行政規則,核與前述規範目的尚無不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並不以行為人違規棄置之廢棄物數量、重量等為據,經核並未逾越母法廢清法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自為法所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亦無牴觸,要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惟被收養人倘為成年人,除有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第1項本文、第2項本文等規定之情形外,應無不予認可之理由,始符法律保留原則
5、被告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行政判決意旨已認定諮商辦法並無任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云云。
原告主張好市多本公司已於112年4月26日於非登不可系統完成通報,要求原告需另為通報,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與期待可能性云云,並無可採。
序及相關事項,以及教評會之任務、組成方式、議事及其他相關事項,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範,核與母法並無牴觸,亦未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是對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課予,須基於法律或法律之授權,此乃法治國家應遵守之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此裁罰基準表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