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7號行政判決
補助辦法不得作為調整收費之限制依據,至被告引用之教育部111年6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7220號函並非法規命令,亦無從作為否准備查之依據,原處分拒絕備查○○幼兒園5歲幼生之收費額度,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
補助辦法不得作為調整收費之限制依據,至被告引用之教育部111年6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7220號函並非法規命令,亦無從作為否准備查之依據,原處分拒絕備查○○幼兒園5歲幼生之收費額度,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
且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誠實信用、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自有形成空間,亦未逾越勞工保險條例之立法意旨,不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優位原則,本院自得予援用。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上開函令乃財政部基於主管權責,就法令執行層面所為之釋示,核與法令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乃屬雲林縣政府為達人事行政管理之目的,參照上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本旨,依其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必要而頒定之行政規則,核與公務人員考績法前述規範與目的尚無不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公用地役關係因欠缺法律明文規範而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故本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惟系爭判決未審酌認定系爭通道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是否對公共利益之目的達
是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系爭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函定系爭敘薪基準表,就代理教師敘薪事項,訂定相關標準,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故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凡屬於人民權利義務成立之要件與效果者,皆悉依法律之規定為依據,主管機關僅得於授權範圍事項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並無補助再審」之見解不僅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之通常法律見解有違,更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之法治國原則,亦牴觸法律保留
又被告審核病假時,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且以暫停課務為由限制原告請假權利,於原告獲得再申訴勝訴後,變換理由再行懲處,不僅裁量瑕疵違反法律保留,亦有重複處罰之違法等語。
核上開公告與函釋係財政部就現有法令所為公告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繳納所得稅及就短漏基本稅額態樣裁罰之依據,俾使被告課稅計算與裁罰之遵循,無違反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被告自得援
二、被上訴人則以:教練檢定辦法係依國民體育法第31條授權所訂定,系爭規定於立法過程中已就情節輕重為考量,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關於「代水泥」之定義不明,爰依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