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判決
況按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與商業保險之內容主要由當事人以契約訂定者有別
況按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與商業保險之內容主要由當事人以契約訂定者有別
下:上開規定係新北市政府為協助被告執行有關違章建築是否強制拆除及其優先次序,或拍照列管,或免予查報認定的裁量權行使,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定之處分,乃為調查有無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對人採集檢體之取證行為,因攸關人身自由與隱私等基本人權,倘強制為之,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㈡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是以,系爭要點明確規範公益出租人的認定標準與流程,係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範,且其性質當屬給付行政範疇,非對人民原既有財產權之剝奪或損失之補償,無違法律保留原則,自
下稱閱卷作業要點),該要點之行政事務,由被告法制局辦理(閱卷作業要點第1點、第11點參照),核屬被告為執行訴願法規定之細節性、技術性規範,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經核上開系爭學程博士班研究生未於期限內完成資格考試而應退學等規定,並未逾越大學自治範疇,自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並不包含「執行程序終結」,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不當曲解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之文義,顯屬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若立法者對該事項係有意不為規定者,即非法律漏洞,基於權力分立及法律保留原則,自當禁止類推適用。契約漏洞與法律漏洞二者顯不相同,應予區辨。
通信或資訊資產之機敏性、完整性或可用性造成損害,進而對國家安全產生危害,依職權參照上開法律所例示違紀事由及概括規定之本旨而訂定之行政規則,核與立法目的相符,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顯見員警上開為舉發而為之行為,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自無可採。
此顯與憲法第7條所定平等原則有違,亦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此顯已侵犯人民受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之工作,且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11號解釋意旨、憲法第23條所定法律保留原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