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
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至第38條、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至第38條、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104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至第38條、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1月5日止,於取得被上訴人之上市股票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經以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配對計算,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訴範圍,故上訴人「設定攻防範圍」之權利,已在法律上及實務運作中獲得尊重,並有充分實現該權利之合理機會,縱令上訴程序中不許其擴張上訴範圍,亦無過度限制訴訟權可言,且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二)緩刑部分:1、按法官在形成判決時,其判決之內容及其依據,在涉及司法權之核心範圍時,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以確保判決之內容符合憲法解釋之要求
此乃針對洗錢犯罪之行為客體所為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原則,以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
此乃針對洗錢犯罪之行為客體所為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原則,以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民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未行更正程序,即以航照圖及現況圖逕認當時「無建築物存在」,在未依法更正,且未通盤檢視當時其他土地是否有相類情形而一樣有法定原因而編定為鄉村區,即遽認當初編定有誤,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於84年7月28日作成並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已確立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蘊含實質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亦即從單純的「法律保留」(要有法律規定)提升到了憲法層次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四、沒收:㈠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
為執行修正後房地合一稅規定之相關稅捐稽徵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訂頒之行政規則,核與母法之規範意旨相符,並未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稅負,或剝奪其租稅減免權益,核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而訂定,俾於裁罰時有具體客觀之裁量標準可循,避免造成恣意輕重之情形,而其裁罰之金額也在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所定裁罰範圍內,核無違反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社區規約之內容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未區分實際使用者身分與使用程度,逕行認定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人,亦須受社區規約拘束而負擔管理費,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
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實質賦予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具備「排除民法實體權利」之法律效力,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被告誤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4項之規定而誤處原告「吊銷」處分,顯然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