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2號行政判決
保障官兵合法權益,促進國軍團結和諧,以蔚成崇法務實之現代化優質國軍而頒定之行政規則,對軍紀維護、廉能風尚之樹立,各有不同規範,經核與懲罰法立法目的尚無不符,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保障官兵合法權益,促進國軍團結和諧,以蔚成崇法務實之現代化優質國軍而頒定之行政規則,對軍紀維護、廉能風尚之樹立,各有不同規範,經核與懲罰法立法目的尚無不符,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起算時點』」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以供所屬公務員認定事實、執行法律之依據,經核與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範目的相符,且未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
⒉被告依其調查之結果,認定系爭契約之「承攬報酬」及「續年度服務獎金」屬於工資,並無違誤,原告主張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法律保留原則、第8條誠信原則、第9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6.被告以原告對承攬報酬及續年度服務獎金具有決定權,並有片面調整權限,即認定承攬報酬及續年度服務獎金為工資,已逸脫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4、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4、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114年6月27日公布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契約執行原則)第13點竟規定凡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者,皆應依新修正之保險法辦理,已逾越法律保留範圍
凡得依執行名義,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之金錢請求權,均為國家應保障之權利,如有排除其權利行使或優先順位之排列者,應屬法律保留範圍。
擴張解釋為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階段撤回告訴即不得再行提起自訴,而以檢察官「偵查終結前」取代法律明定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顯已逾越立法裁量範圍,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三、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項第4款教育制度之一部分,非地方自治範圍,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欲限制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應以議會通過自治條例訂定,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又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上訴人主張上述國土署資訊系統網頁查詢資料係屬行政規則之性質,原判決援引上揭資料,認系爭地點紅磚道確屬於人行道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亦無可取。
三、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依漁業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授權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項第1條賦予自治事項規定,訂定屏縣魚塭管理規則,作為有關養殖漁業事項之輔導與管理規範,因地制宜,依法有據,故無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等權利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
4、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4、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