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然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所定關於累進處遇、縮短刑期之計算,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律意見
然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所定關於累進處遇、縮短刑期之計算,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律意見
遍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原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遍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原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遍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原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㈢原告雖主張港澳居民居留許可辦法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等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繳納裁判費逾期」列入99年行政訴訟法第272條修正理由中「抗告不合法」項目,增加原準用57年版民事訴訟法第490條所無之項目,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內亦得為住宅使用,且在83年計畫案當時法令之時空背景下,根本未限制商業區不得有住宅,被上訴人於83年計畫案限制商業區內建築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係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原告主張上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應屬無理,尚無可採。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件,今卻獲法院認同可以目測後「調閱沿途數個監視器」,無須檢附違規車號等同是濫行擴大「非固定式」取締方式,明顯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隱私權,為程序不正義、侵害法律保留原則
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區管制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臺北市政府從未依法公告限制大彎北地區建物不得作住宅使用,本件商業區建物當住宅使用並無礙商業之發展,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