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刑事判決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汽車有本件超速60公里上之違規駕駛行為應就所駕車輛吊扣牌照3個月,既已為立法者擇為此類重大交通違規之罰則,並已明定於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則此等罰則已具法律保留完
三、沒收部分㈠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本於合憲性之解釋原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520號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7頁),然細繹其內容僅陳述對於「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有何欠缺公平、違反平等、比例、法律保留
又系爭拆遷安置計畫之內容雖以抽象規範之方式訂定,惟其相對人範圍限定於系爭區段徵收案範圍內之拆遷戶,可得特定,尚非屬行政命令之性質,上訴意旨主張系爭拆遷安置計畫之訂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下之
原判決認上訴人有關其得以未逾先前讓售農地原得申請興建農舍之規模為基準而為部分申請之主張為無可採,自未課加上訴人法無明文之限制,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背法令可言。
上訴人都發局於83年細部計畫案所為,係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C.經核上揭函釋意旨,契合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本旨,且無違法律保留原則,自可供行政機關執法之參考及勞雇雙方參採為釐定權利義務之依據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本具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性質,若欲要求法院依職權為之,依法律保留原則,自應以形式意義之法律為之。
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
最高法院不得就審理程序中非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自行解釋,並違反立法者甫修法之意旨」、「系爭判決意旨違反立法者109年修法明示意旨,且自行創設訴訟條件,違反權力分立及法律保留原則
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