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亦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
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亦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
又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及第137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而言,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95年3月14日即已搬離上開地址,因此縱認兩造間有成立系爭借貸,亦應認係95年3月14日前即已成立,而被告遲於114年1月14日始對被告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置辯
㈡再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
3、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按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追訴權消滅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
2、詳言之,反訴被告公司於本訴係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攻防方法為「本票罹於消滅時效」,反訴原告於反訴之請求權基礎為「利益返還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二者;
亦無從確認林茂唐、陳麗卿如何利用原告所支付之款項,尚無從特定本件侵權行為及其行為人,係於110年4月28日上開判決作成日始特定本件侵權行為,並於110年12月1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尚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系爭新增面積自非上訴人為吳文明2人爭取之額外利益,其無權要求加付額外報酬;上訴人於97年4月16日簽訂委任契約後,遲至112年10月12日始為本件起訴,其對吳文忠之委任報酬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民法第276條定有明文。2.復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而言,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
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