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㈡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
前者,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自免責行為生效日起算;後者,仍保持其原有性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訴人於112年8月7日追加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倘認上訴人請求賠償為有理由,則以上訴人應返還買賣價金之不當得利債權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A11既然未向法院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又無中斷時效事由,其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為抗辯,已逾民法第1030之1條第5項所定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另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應已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另被告亦主張消滅時效抗辯。㈤並聲明:⒈駁回原告先、備位訴之聲明。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亦未依法為結構檢查、補強措施及製作結構計算書,足以降低系爭建物原設計耐震能力,應負過失責任;且上訴人於105年5月11日本件起訴時,已逾侵權行為所定2年、10年消滅時效期間
健保署於是日始知悉揚華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條之規範,被告健保署可究所積欠之健保費與滯納金命原告為繳納,並未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消滅時效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㈣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亦有明文。
又按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亦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第137條第1項所明定。
消滅時效等語。
而上開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目的,在使被害人於知悉加害人時即應立即展開權利上之救濟,若有知悉卻仍怠於行使時,自應令消滅時效開始進行,以衡平因此引起之證據調查障礙問題,並維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