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0地號土地所有權予林朝宏之義務,致該土地被徵收,使林朝宏喪失該土地所有權,應對林朝宏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⑵縱認伊對蔡承翰以次3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據此可認其至多於111年8月5日始知悉本件投資涉及不法,嗣後檢察官有對上訴人起訴,因而知悉賠償義務人,故其於113年8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審金卷第13頁),自尚未逾越2年消滅時效期間
又原告114年4月25日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追加請求581,152元,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3款之規定不符,亦已離於侵權行為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縱有侵權行為,上訴人於107年12月7日即對A03等提起刑事告訴,有關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應自該時起算,上訴人遲於111年3月始提起本件訴訟,亦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等語
如附表二之投資,其投資時間介於103年4月23日至111年4月27日間,距113年2月1日亦未滿10年,而未罹於消滅時效。
3,351,758元,其中價差17,533,792元,為伊因黃俊民、陳艷菁、允騁2公司、林耀輝以不實交易之共同侵權行為所受損失,且就其中已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10年消滅時效
上訴人據以主張其對於被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2年消滅時效,應於其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起訴求償之前案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暫緩完成,同無可採。
備位主張楊祥興、蘇鴻之A、B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於A、B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逾5年未行使A、B抵押權,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民法第767
四、本院之判斷: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準此,在時效消滅之債務人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之前,法院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債權人之請求權歸於消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債權法無明文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自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
另上訴人雖為時效抗辯,惟兩造既約定須至保固期滿即112年9月1日始得請求系爭保留款,消滅時效應自該日起算,迄被上訴人於113年1月16日函催上訴人付款,並於同年2月26
㈡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本件債權係96年9月15日至111年9月16日屆滿15年已逾追訴法律之豁免,故債權不存在等語,究其真意應係指本件債權已罹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自102年1月30日之翌日起即得行使責任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於104年1月30日屆至。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