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被告並非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之請求權而為主張,自無前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原告關於前開消滅時效之主張亦不可取。
另系爭火災自112年12月5日發生起算已超過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上訴人對林志能等3人之請求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且依民法第292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
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退步言之,系爭借款係於98年12月6日成立,該借款已於113年12月5日罹於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二)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全部或一部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
因被告定於每月5日發薪,而兩造間勞動契約並未合法終止,業經認定如前,則各年度之特休未休工資,應以次年5月5日為清償期,並起算5年之短期消滅時效。
(五)再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五、賓士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㈠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而查:被告所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債權憑證,其上所載之債權內容既為本票裁定債權,揆諸上開見解,其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為3年。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原告表示其於112年5月17日「驚覺受騙」,顯見原告至遲於112年5月17日「知有損害」及「知悉謝汶倉與為賠償義務人」,原告迄今始提起本訴,距其知悉時點已逾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
是系爭債權本金部分之消滅時效,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