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8條前段分
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8條前段分
(二)如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縱使蘇阿火等2人間存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原告之請求權亦因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蘇金喜從未承認原告就系爭應有部分有返還請求權存在,消滅時效並未中斷,且蘇阿坤繼承人共有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楊溱溱等3人與被告李牧耘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⒈原告對被告朱碧雄及郭建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罹於消滅時效:
㈢縱認原告主張有理由,原告之請求亦已罹於消滅時效。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
㈢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適當:1.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有明定。
堪認源聯公司全額支付工程款予被告之事實發生已不能,則原告於113年4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本件工程款及保留款之履行請求權尚未逾民法第127條第7款所定之承攬報酬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期間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