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02號民事判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議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㈡如上訴人前項請求有理由,被上訴人抗辯已罹於消滅時效,有無理由?三、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⑵所謂「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兩者仍有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過失之解讀不同、請求時點與消滅時效不同等差異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再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請求、起訴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
㈡兩造約定之違約金係為賠償因原告遲延清償所生損害之約定而生,與系爭借款債權各屬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
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抗告人雖提出時效抗辯,惟本票票據債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既屬票據債務人實體抗辯法律關係存否,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且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上開實
另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包括消滅時效完成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⒈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5款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准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導致雙方權益顯然失衡,乃認債務人係濫用抗辯權,禁止其於一定期間內行使,以平衡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當性與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