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簡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犯罪行
而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亦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於113年7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之際,距侵權行為尚未逾10年,此部分消滅時效應尚未完成,堪以認定。
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判決為證,固堪認定;惟原告於114年5月2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件請求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
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判決為證,固堪認定;惟原告於114年9月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件請求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
惟查,原告於114年5月29日始聲請支付命令,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規定,實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是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抗辯原告之侵權
惟查,原告於114年5月29日始聲請支付命令,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規定,實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是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抗辯原告之侵權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8條、第144條第1項分有明文。
又侵權行為關於消滅時效設特別規定,在使久為社會所遺忘之侵權行為不致忽然復起,而一次性之侵權行為,其損害須累積相當時間後才開始出現、查悉者不在少數,關於二年短期消滅時效之
五、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新竹市政府於101年4月23日收受大鵬新城管委會漏水瑕疵之通知,該瑕疵自發見至今已逾10年,顯逾1年消滅時效期間,上訴人不得主張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㈡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苑倚曼以馮定國對馮定亞存有租金分配款債權,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在「102年6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5年消滅時效未完成期間租金收入2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