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判決
28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被告游添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28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被告游添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被告張○○兼訴訟代理人張○○被告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52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命令,扣得異議人於第三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52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命令,扣得異議人於第三
㈢中聯公司於93年間對原告及高江美慧提起清償借款訴訟,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即系爭判決,命原告及高江美慧應連帶給付中聯公司1,234,099元及自9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
週轉金貸款部分,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日起至112年1月2日止(下稱系爭週轉金借款),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3%浮動計息,借款期間按月繳息,屆期1次清償,借款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52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命令,扣得異議人於第三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52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命令,扣得異議人於第三
其後,黃心慧因工作因素,需長居於大陸地區,遂委託張彩梅代為處理本案借款支付利息及清償借款等事宜,然張彩梅除上開150萬元借款外,在臺中市另有4至5名債務人,並另積欠1
原告遂於113年10月15日、同年10月25日分別發函催告陳婷逸、曾柏錕2人清償借款並洽商償還,被告2人仍置之不理,原告自得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㈣被告法定代理人洪深池以個人名義於103年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對潘耀德2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200萬元本息,並主張係以系爭抵押權為擔保,洪深池於103
乙方如未依約清償借款及給付及違約,則乙方同意給付借款金額百分之參拾(30%)之違約金,即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整($450,000元)。」(見卷第23頁)。
1,000萬元,並開立面額分別為5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之4紙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交付予伊,伊要求被上訴人設定系爭抵押權以供擔保,惟上訴人屆期並未清償借款
然被告未於款項到期後14日內清償借款,扣除被告已還部分118,343元、於原告帳面上所賺取之佣金及預存款871,629元,被告尚積欠原告8,010,028元,及自11
準此,被告雖因其子車禍事故身亡而得受領保險理賠;及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或申領各種補助,惟此等均於向告訴人開始借款前已受領,且已遭被告花用殆盡;又被告另無其他用以清償借款之資力
款匯到伊的帳戶,是伊決定的,因為伊與被上訴人說,這樣伊才有證據等語(本院卷第231頁);惟其同時證稱:系爭借款是陳玲愉借的,但伊擔任借款中間人,必須保護雙方,如果最後借款人沒有辦法清償借款
惟參酌該刑事偵案為原告、百顓公司及克聯公司共同以被告陸續自各公司領取款項,所涉侵占公司款項為由,提起侵占告訴,經被告同以清償借款置辯。
吳孟蓉被告張育瑋律師(即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林依慧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羅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陳代文(兼張梓霞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吳于安律師施宥宏律師被告李美玉訴訟代理人許諺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