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嘉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王裕程被告謝慶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嘉小字第5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王裕程被告謝慶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黃亦薇被告林健廷周學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陳紹群被告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國賓被告梁秋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廖瑞安張庭瑄被告祐立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戴崇祐被告劉國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2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被告簡方真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20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法定代理人黃子琴被告江冠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17號原告徐湘琳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訴訟代理人潘信佑被告廖偉志李豐裕李秀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497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代鼎被告許金環(即許東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317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鄭哲銘被告謝德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年度壢小字第72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英豪訴訟代理人王冠宇被告阮卓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穆信堅被告陳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而本件原告係以廖奎杰積欠債務為由向本院起訴清償借款;又觀諸原告所提買賣契約書第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出賣人暨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買賣事項』內約定之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成立之借款契約,約定由抗告人優先以現金清償借款,相對人逕以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與其等之合意內容有違,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其認事用法
嗣被告於113年4月23日因公司週轉不靈向原告借款50,000元,迄今仍未清償借款。
),惟陳佳鴻迄今均未如期清償,就已屆清償期之250萬元借款(下稱系爭借款),爰依兩造之借貸契約、民法第739條請求陳佳鴻清償借款,及許淑卿履行普通保證人之清償責任等語
115年度岡簡字第21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施良勳被告莊順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49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鄭明輝被告周崇源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