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廖鈺明被告雷歐法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宗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廖鈺明被告雷歐法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宗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林鶴原鄭俊隆被告顏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江雅鳳被告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蕭宇筌被告楊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下同)6500萬元,借款期限自114.3.25至114.4.24止,並由陳百欽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並由全體債務人書立本票與授權書1紙,兩造並於公證書內約定「若未依約清償借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許育達被告陳天來即鼎金企業社陳道豐(原名陳子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32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被告羅焱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333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祖培訴訟代理人張秀珍被告劉金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之陳沛瀅,欲提供名下不動產為擔保借款,陳沛瀅回報經理陳怡晴,陳怡晴與金主即被告聯繫,被告估算原告可以貸得500萬,然原告於113年6月7日表示因慮及經濟狀況無法清償借款且擔心被詐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麥家祥被上訴人敏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淑琴訴訟代理人黃振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期間均載為5月,並可見各本票上均有「每月付1萬」之文字,亦可見於編號CH797501號本票上有記載「付5000」之文字,可知兩造係約定應於各本票上所載之到期日向原告清償借款
是該犯行直至後續告訴人之友人代為報警,被告及告訴人為警盤查後該始結束,本案情節顯與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罪名相符;至於被告於準備程序時所辯其沒有向告訴人說若未清償借款就不讓其離去
訴人說明本件借款係其以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向被上訴人之借款、借款期限、月息、提前清償之違約金,上訴人須簽立借據、抵押契約並簽發同額本票,抵押契約會送件辦理抵押權登記,及清償借款後
後該房屋法拍價格亦有5、600萬元,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21頁),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所有之房屋全無價值而被告非全無資力,則被告尚欲以借新還舊之方式清償借款
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陳佳雯律師洪煌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金逸蓁訴訟代理人陳學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㈡惟琪仕公司、十兆公司於108年12月30日分別匯款1,000萬、3,300萬元予翰彤公司,用以清償借款,有轉帳傳票、匯款單在卷可佐(偵卷第415至425頁),即股東清償對翰彤公司債
被告A09既係以侵占之財物中分別抽取2萬5,000元、2萬元為被告A10、A11清償借款,揆諸上揭說明,其等因此各享有毋庸再行償還債務之利益,此部分亦應分別計入各自所獲之犯罪所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朴簡字第21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被告陳芳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相對人潘昕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4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鄭坤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