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洪健鈞李玉琴洪文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洪健鈞李玉琴洪文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聶浩君張恩琳聶江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118號上訴人李明達被上訴人向嘉鴻即大台北當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
315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劉念庭被告正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奕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相對人除要求抗告人須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借款之擔保外,雙方並約定於114年1月3日以等值金額刮刮樂壓貨之方式清償借款
法定代理人白麗真訴訟代理人黃亦薇朱志昇被告謝東達即謝春煌之繼承人謝仁富即謝春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復參與關係人所提起之清償借款民事訴訟程序等情,亦據其提出遺產管理人事件工作日誌
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黃琮翔被告呂依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陳彥孝被告歐陸家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弘昌被告林連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李雪亮被告徐欣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77號異議人何思霈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16
訴訟代理人潘信佑曾翊宸被告賴郅峰即林郅峰賴羅日榮林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被告已無請求原告清償借款之執行名義,其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法,揆諸上開規定及裁判意旨,原告應依聲明異議以求救濟,原告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即可藉由程序審查後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執行聲請,尚無逕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審查實體事
是以,就○○○於95年間分別交付現金5,000,000元予○○○等3人,○○○雖主張其性質為清償借款,因其無法為合理說明,亦並未提出具體事證,無從認定其主張之借貸關係為真實
轉帳交易明細」等為佐證,說明106年至108年間源於○○公司之匯款或轉帳,均屬原告向○○公司之「借款」;且原告「早於」111年5月25日調查基準日「之前」即有陸續向○○公司清償借款之事實
(2)告訴人外公蔡平祥於114年間尚有遭國泰人壽提起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案件,有執行案號列表第1筆案號(即114年度司執字第20727號,見原審卷第267頁)可證,顯然並未死亡,
(二)再者,因被告謝曉華嗣後未依約清償借款,被告陳文煙於115年5月14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大園房地,以實行抵押權,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92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代理人賴森林相對人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朝國相對人黃永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