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70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70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蔡美怡被告巨積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何申被告管黃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394號原告陳苡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郭翎瑩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廣生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送達代收人蔡沛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小字第339號原告鄭泰立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覃姝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宋誠耘王柏茹被告張少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陳奕均被告王菊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320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宗翰訴訟代理人陳勇輯被告王柏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即被告楊柔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5月29
115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余承融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正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鄭合晟、鄭宇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施懷上列原告與被告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王湧及劉美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簡字第681號原告陳玠甫被告張又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本件兩造以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2頁),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等之訴有管轄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林秉堂被告張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556號上訴人即被告李玥瑾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駱怡君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玨升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桃園
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娟娟訴訟代理人吳婉瑜蘇珉弘被告邱登居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送達代收人李冠霖住○○市○○區○○路000號3樓被告馬緯謙住○○市○里區○○街00巷0弄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585號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34號原告袁俊煒被告范端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