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33號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仁埈訴訟代理人李冠霖被告山本則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士簡字第33號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仁埈訴訟代理人李冠霖被告山本則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被告林佳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嗣被告未能如期清償借款,經告訴人陳啟揚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附表編號1、3、4、5之本票聲請核發113年度司票字第3930號本票裁定,鍾婉貞收受該本票裁定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
115年4月18日再向被告表示「你的借款我當送你」等語,堪認縱認兩造間存有本件消費借貸之關係,原告亦已以自己意思表示免除被告之債務,則依前開規定,原告本件再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楊財富李盈靜被告許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張恆誌宋誠耘被告余佳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孫宏譯被告林苡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惟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學說上稱為客觀的訴之合併,或稱訴訟客體之合併,即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以數項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如同時請求清償借款及給付租金),依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之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陳慧珊被告蔡衍煌謝佳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34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張竣翔張程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35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洪可馨律師被告萬宥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湯惟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官俊利被告璿灃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基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65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王志堯被告林心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許賜川反悔不願意出售,顯故意使清償借款之條件不成就,應以109年7月7日作為系爭借款之到期日。
年度訴字第2955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蕭明菖被告蔡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梁懷德被告吳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官小琪被告吳耀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張華軒林志淵謝宇森被告蔡鍠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菜熊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游宸淮(原名:游璨熊)被告陳唯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