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933號民事判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黃志華被告冠亞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阿蕊被告吳昊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黃志華被告冠亞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阿蕊被告吳昊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㈣兩造既已於114年9月17日和解,且原告全數清償借款,被告已無法律上原因領取上開郵政儲金支票。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由原告就近照顧等情,核與原告自承系爭房地於起造後即由原告與林許金娘同住之事實相符,且倘若原告真借用賴林翠娥名義購買系爭土地及興建系爭房屋,原告已於72年5月2日向臺灣土地銀行清償借款完畢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中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835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關於逾『原告應給付被告337,2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52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陳竣鴻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品君即萬春自助洗衣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駱怡君訴訟代理人吳俊輝被告鄭加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銘陽被告翁文秀林啓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余孟修被告翁俞婷陳美惠翁俊明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依兩造間保證書第8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未遵期清償借款,借款利息則如附表所示。
被告前向訴外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銀)申辦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而未依約清償,原告輾轉受讓所餘借款債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以半年為期即同年11月12日還款,並簽立保管條為憑,惟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84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王端岑被告柯緯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董紋青被告黃克維即致冠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並約定被告應於同年9月29日清償,每月利息1.5%,逾期未清償者,並應給付以每萬元每日100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但以借款金額2分之1即30萬元為上限,然被告迄未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鳳簡字第298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林宥均被告李坤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吳佩玲被告銓興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承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賴力維被告吳美人即天天來文具行周金福周士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詎原告屆期迄未清償借款分文,伊自有權處分系爭房地,要無不法侵害侯秀英財產權情事,侯秀英對伊自無損害賠償債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