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
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王筑萱鍾文瑞被告蔡炳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王筑萱鍾文瑞被告蔡炳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高鴻鈞被告林孜穎(原名:林怡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吳棋笙呂承謚被告黃偉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52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吳俊鴻被告林弘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25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鄭俊隆被告黃宇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楊文志被告黎歆鈺即利群美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相對人前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5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併入抗告人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7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訴訟代理人黃瀚儀被告日光體適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承益(原名:謝駿新)被告謝駿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張為據,本院考量本票之簽發將導致被告因而負有本票債務,並於本票到期後可能遭執票人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且依一般社會常情,常見金錢借貸之雙方約定由借款人簽發本票以為日後清償借款之擔保
凃力誠即崔永春之繼承人凃利諠即崔永春之繼承人凃志杰即崔永春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小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嗣被告以原告屆期未清償借款為由,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裁定准予拍賣在案,被告復執上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
又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若貸與人舉出借用人立據表示分期履行嗣已清償借款本息一部之證明,或提出借用人自己製作之文書已載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②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就被告逾期清償借款本金149萬元,約定應按月息1%(年息12%)計算逾期違約金,核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已如前述,則被告逾期清償借款本金149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斗補字第269號原告李雨璇被告黎春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086號原告黃柏烜原告與被告莊珮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倩如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志翔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小字第600號原告羅可軒被告李姵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被告佟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