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附表編號5):⑴按不法侵害他人致受傷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附表編號5):⑴按不法侵害他人致受傷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全無任何後續就醫紀錄以實其說,故有關原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亦屬無據,應予一併駁回各等語。
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分別侵害原告3人之身體權及健康權,致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原告復因前開遮陽板損壞,與被告針對求償問題多次討論,致原告焦慮症及恐慌症復發,精神上受有痛苦,且為提起本件訴訟,亦特地諮詢律師法律概念及撰狀,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併予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⒈系爭車輛行照影本(本院卷第203頁)⒉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本院卷第125、127、205頁)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本院卷第141頁)6精神慰撫金36,000元。
)上,然系爭水溝蓋竟未蓋好,致原告右腳踩空落入水溝,因而受有右外踝骨折、第4、5腰椎滑脫合併坐骨神經痛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並受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之損害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所載之所得及財產狀況(限閱卷),並兼衡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使用手機自由權之緣由及過程,原告所受侵害程度,及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又原告與系爭犬隻間之親密關係,非屬「身分法益」,故原告主張適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於法不合等語置辯。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⒊系爭貓如同原告孩子,情感上有密切關係,其因情感利益受侵害而精神痛苦,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6,640元。
192條、第194條、第188條第1項、第227條、第227之1條、第224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殯葬費用新臺幣(下同)18萬9360元、撫養費用77萬6289元及精神慰撫金
下稱系爭機車),致伊閃避不及而摔車在地,而受有系爭機車因損壞需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4,480元,伊另因此受有左側膝部與踝部挫擦傷需支付醫療費用85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A女15萬元、B男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所為顯屬誣告,復於Googlemap評論區刊登原告對其為性騷擾不之實言論,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並向原告道
被告拒不處理漏水,已對原告生活品質有重大影響,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故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乙○○上開所為顯屬騷擾、恐嚇,不法侵害丙○○之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爰依醫療法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195條第1項、第1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不便之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就每一則貼文請求被告各給付2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性侵害原告之上開行為,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不堪,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致影響他人身分上同一性之利益,自屬姓名權之侵害,且姓名權係屬人格權之一,受害者除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回復原狀外,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若受侵害情節重大,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