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法侵害原告權利,應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則應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法侵害原告權利,應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則應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是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暨被告與蕭世明發生性行為並誕有一子,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為40萬元為適宜。
【計算式:400元(浮球2組)+344元(水塔蓋)+13,542元(監視器6組及延長線)+699元(監視器記憶卡5張)+3,590元(監視器年費)+100,000元(精神慰撫金
附表三所示保健食品費用11萬8,709元(下稱保健品費)、附表四所示膳食費用2萬9,967元(下稱膳食費)、附表五所示住院期間洗髮費用1,750元(下稱洗髮費)、精神慰撫金
為原告所有南龍區漁會轉帳繳付保險金,足見原告最遲於上開時間,已知悉被告之侵權行為,復遲於114年5月7日乃提起本訴,顯已罹於時效,如原告有此債權,伊亦拒絕給付;又縱認原告仍得請求,其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
並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附個資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職業、財產、所得等資料,兼衡被告上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原告及朱智宇婚姻存續期間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被告在臉書網站所發表上開言論,或有未臻妥當之評論或部分與事實未盡相符,而足使原告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然尚難認構成侵害原告人格權或名譽權之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㈤非財產上損害之部分: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審酌。
是以,原告依據民法第997條、第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兩造婚姻,復以婚姻撤銷為前提而請求被告返還1,601,105元,另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000,000
(四)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是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暨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為12萬元為適宜。
⑸請求慰撫金130萬元部分:許芷婕主張其因系爭職災受有精神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130萬元等語。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過高等語。
Limited(中文名稱:成大礦業與工程公司,未在我國設立登記,下稱成大礦業公司)之執行長,吳宗聖在通訊軟體Wechat群組內所為不實發言,侵害其名譽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
二、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上訴則以:伊只有對精神慰撫金上訴,伊同意給付醫療費,但原審判決之精神慰撫金太高,伊認為不用給付精神慰撫金等語,並上訴聲明
,被告認原告陳乙菲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00萬元、其餘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各以80萬元為適當,並僅需依肇事責任賠付百分之30等語。
㈡、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以21,000元為適當: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
⒊精神慰撫金: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㈢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元,有無理由?
苦非輕,爰請求精神慰撫金594,954元。
為此,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