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⒌精神慰撫金:A02因遭A03駕車過失撞擊受傷,身心痛苦,A02請求A03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⒌精神慰撫金:A02因遭A03駕車過失撞擊受傷,身心痛苦,A02請求A03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付精神慰撫金,咸為有據。
⒌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原告所受系爭傷勢,影響生活品質,且無法工作,造成身心重大傷害,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查原告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受有系爭傷勢,堪認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一定之痛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咸為有據。
查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紛爭而須多次往返法院及相關機關,致其身心俱疲,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240元等語。然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以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為前提。
被告持續性、威嚇性之行為及侵害期間,對原告造成日常生活及心理狀態之影響,爰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系爭事故發生之事實,惟原告應就其損害與系爭事故間之相當因果關係盡舉證責任,至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請求酌減。
本院審酌雙方的身分、資力(詳見本院不公開卷內的資料),並考量原告所受的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5,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主張,則無理由。
6.精神慰撫金:得請求80,000元。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㈣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50,000元,有無理由?
故上訴人依上述規定及說明,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如否,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何金額為適當?
㈤精神慰撫金: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必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⒊陳○煌請求精神慰撫金180,000元,有無理由?
㈦精神慰撫金:李立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原告必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惟原告為王明寬之繼承人,核屬系爭事故間接被害人,揆諸前述,本件精神慰撫金不得計入消保法第51條之懲罰性賠償金額。
⒎精神慰撫金:慰撫金數額過高有失公允,僅接受原告何天露8萬元,原告張惠明3萬元。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