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8年4月間勞工人數已逾300人以上,依職安管理辦法第2-1條及第3條規定,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及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1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參同辦法
8年4月間勞工人數已逾300人以上,依職安管理辦法第2-1條及第3條規定,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及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1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參同辦法
,致其於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工作場所不慎跌倒而受有系爭傷害,被上訴人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第2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職安法第5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認定:新億公司承攬南山廣場工程之帷幕牆燈具安裝工程,有違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並有「雇主未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之應改善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陳坤松本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之規定,雇主對於搬運區搬運物料,應採取繩索捆綁等必要措施、應辨識及評估使用推車從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因此勞工丁偉騰稱其前往更換壓力表前先向領班報備,但領班未擬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告知作業勞工丁偉騰供其遵守,顯然有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8條第1款規定;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同辦法第83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之1第3款定有明文。
被告蔡培玉係被告公司製造部資深經理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室資深經理,應屬現代公司法治分層授權下之現場實際負責人,又參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管理辦法)第79條:
原告主張受有職業災害之區域範圍,既非機械、設備或器具運作之工作區域,也非位於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更非係在所謂通道、地板或階梯等範圍;另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現應為職業
程承攬契約書第13條均約定,被告三民公司、安葆公司就其承攬工程,於工程施工期間,應遵循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與其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且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行政機關若非根據工程契約之約定,無從僅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即得對承包廠商課予罰款。
至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除了戊○○擔任負責人之廣云公司,雖依其事業規模已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如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另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109年9月24日修正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修正前職安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工作安全與衛生6.3管理6.3.5規定:『依規定設置之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是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⒉再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8月26日環署空字第1111117252號函亦明確說明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又同時登記為曱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已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5條所定不
台電公司除以契約附件嚴格要求奇異公司應注意勞工安全外,亦要求奇異公司應於施工期間,遵照最新之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相對人謝發田為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昌泰公司)之負責人,系爭堆高機為永昌泰公司所有,每月應實施檢查,相對人疏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實施檢查,而未能發現系爭堆高機有充
結果認定:新億公司承攬南山廣場工程之帷幕牆燈具安裝工程,有違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並有「雇主未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之應改善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原告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所稱原事業單位,總攬系爭工程,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規定,理應辦理營造工地出入人員、車輛機械之管制,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
⑵對於鍍鋅方管研磨作業未實施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未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