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傑、楊謝淵與許宇騰4人(其等所涉教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均係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原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傑、楊謝淵與許宇騰4人(其等所涉教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均係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原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原告對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每月須實施檢查。
,足見於履約過程中採行安全之施工方法乃係原告所應負之附隨義務,尤以系爭舊船臺拆除工程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具顯著風險之第一類事業中之營造業之範疇(被證
⒎第7項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惟按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第23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亦係本於法律之授權,為保障勞工健康安全所制訂,應認屬民法第
之作業場所,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故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架設施工架或以其他方法設置工作臺,且事先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訂。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昇昌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4項規定訂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4條所規定,車輛應於每三個月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實施檢查一次,及雇主對於車輛機械之各項裝置
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㈠項),其等對甲廠房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義務,且對於內部電氣設備是否完善,有無火災危險發生可能,更應提高其注意程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章電氣危害之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就製程使用中設備訂有定期安全巡檢及點檢等相關規定,一般工廠正常操作或使用中之設備,若非突然外力侵入,造成設備損壞或故障,其故障或異常原
月1日上午11時許,在前述玉晶光電公司廠房1樓無塵室內,從事高度4公尺天花板下緣之PVC膠膜布簾裝設作業,鳴豐公司本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23條第4項據以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4條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之作業場所,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故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架設施工架或以其他方法設置工作臺,且事先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㈢、依被告所提出附件二之報備書,其上就職業安全衛生理員是否專職,雖記載「是」。然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惟:⑴依禮學社110年12月26日函文表示:「採用之標準為美國國家標準ANSI/ASHRAE000-0000,ANSI/AIAHZ9.5-2021及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觀系爭工程採購契約書第9條第5款及附錄1第1點固然約定:「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系爭事故之調查結果,亦認華鮮公司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且未訂定漢堡包裝機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供勞工遵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下稱雅速達公司)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款所稱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事業單位,該公司從事機械製造、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電器與機械安裝業等,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⑶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