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⑴上訴人醫院為醫療保健服務業,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類事業,雇主應依其規模,未滿30人者,應設置丙種勞安主管,30人
⑴上訴人醫院為醫療保健服務業,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類事業,雇主應依其規模,未滿30人者,應設置丙種勞安主管,30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就製程使用中設備訂定有定期安全巡檢及點檢等相關規定,一般工廠正常操作或使用中之設備,若非突然外力侵入,造成設備損壞或故障,其故障或
、2項、第12條之1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下稱職安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2、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特訂條款附件7「承包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要點」約定,契約金額5,000萬元以上,未滿10億者,應設置甲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名、專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1名,且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保險、金融、證券交易、醫療、法律、環保專責人員等),就其領域所涉業務內容或從業人員有行政管制之特別需求,為遵循法令而必須訂定於契約中者(例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見本院卷一第23頁)、第13條第1項約定:「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義務時,雇主一方面應就該特定工作場域提供預防墜落或崩塌之硬體設備,他方面則應給予新進勞工至少3小時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並說明其如何落實防免危害發生之監督管理措施(例如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被告2人原應注意依據上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勞工工作場所需保持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又需訂定電鍍槽區作業異常排除
㈢姚智中因上訴人等之過失致受重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公司法第8條、第23條、職安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辦法)第5條之1、職安規則第224條、
且自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管理辦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規定以觀,「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年就下列事項實施檢查一次:一、壓縮壓力、閥間隙及其他原動機有無異常
此外,勞動檢查結果雖認定被告宜佳公司未設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而認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但此為純粹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附件:違反法令規定事項……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法規條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事實陳述或違反事實說明……附表二:第一類事業—營造業以外
並無該強制規定適用,故而侑誠企業社承攬之丙、丁工程,其勞工人數均未滿100人,則本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專職、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兼職規定,難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查:①被告醫院為醫療保健服務業,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類事業,雇主應依其規模,未滿30人者,應設置丙種勞安主管,30人以上
原告每半年均依規定對作業人員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消防災害預防與應變措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每次做完訓練均依消防局要求寄送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成果報告至造橋消防分隊,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實施之安全衛生教育
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1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之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並得以執行紀錄代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其立法理由為「考量部分事業單位有使依本規則所配置之醫護人員兼辦其他行政庶務等工作之情,為落實職場勞工健康保護工作,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
安裝冷凍機。昇翔企業社本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對勞工施以工作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