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㈥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㈥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至於告訴人雖有騎乘機車於劃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路段,違規變換車道進入路口左轉彎時,未注意左側車輛動態,而與有過失,然被告之過失罪責並不因告訴人與有過失而得卸免,此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與有過失之適用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㈤過失相抵部分: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況伊係因被上訴人出言不遜,始憤而出手傷害及辱罵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亦與有過失。又伊目前待業中,尚有父母需扶養,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四)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旨趣在於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在裁判上應由法院
㈢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上訴人對損害結果之發生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伊之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六)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復考量被告本案違反義務之情節、被害人所受之傷勢及就本案車禍發生與有過失之程度;暨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7
㈥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上訴人固抗辯被上訴人不思確認旋即匯款,亦係與有過失而應自負其責云云。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
㈢原告應負與有過失責任: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