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明文規定。
至告訴人併排臨時停車之行為,就本案事故之發生雖亦與有過失,然此僅屬雙方過失程度輕重及被告與告訴人間民事求償之損害賠償額度負擔比例,尚無礙被告過失責任之成立,被告不得據以免除刑事過失責任
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
至吳○梅騎乘B車行至路口左轉彎時,未於路口前顯示方向燈先行換入內側車道,逕自直行右轉車道左轉行駛雖與有過失,然此無解於被告之過失責任,併予說明。
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
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㈤、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之過失情節以及告訴人對本案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等一切情狀
㈣呂柏祈於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內容與程度,其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傷勢及告訴人就本案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等情節
㈢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
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原告於本件車禍是否與有過失而得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有無理由?如有,兩造各自過失責任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