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三)原告得否主張表見代理而認被告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
(三)原告得否主張表見代理而認被告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
故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惟意定代理始有其適用,若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況原審先則認定上訴人向其明知為無受領權之方李明輝給付,因無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對被上訴人不生清償效力,繼則認定上訴人向方李明輝(無請求權、受領權之人)交付貨款而僅對其承認系爭貨款之意思表示,
同意支付20萬元鑄鐵蓋板費用,兩造間另有成立承攬契約等語,核與表見代理之要件有間,洵無足取。
或有表見代理之情形?有無對統亞公司發生效力?
萬元以下之事務有權處理,逾10萬元之事務,則須全體住戶之同意;且被上訴人明知吳傳瑞非本公寓合法之主委,竟與之協調抵繳,依民法第169條但書規定,其自無從主張伊應依表見代理負授權人之責任云云
又,本件冒被告名義向原告借款者,既未以被告代理人之名行之,即無成立因代理行為效力及於被告本人,或表見代理之餘地,至於原告所失之金錢損失,究竟另得否以基於其他法律關係之請
然表見代理係用以保護第三人因本人行為,使第三人正當合理信賴他人有代理權,因而與他人為法律行為之情形,此由民法第一六九條之立法意旨當可推知。
如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表見代理人之責任。
是以表見代理,除欠缺代理權外,非具備代理其他之要件不能成立。
準此,主張表見代理之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應舉證本人使無權代理人訂約時有足致他人誤信行為存在。
(2)丁○○無權代理被告公司收取費用,且被告公司亦無須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已如上述。
退步言之,縱被告志勝公司否認有授權甲○○與原告簽約之情事,惟其所為仍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從而,上訴人固主張其開立發票之買受人為被上訴人,然開立發票行為並訂約當時之事實,而係發生在後,揆之前揭說明,亦難認可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使被上訴人依表見事實而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復按「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
2、若兩造間無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上訴人應否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六、綜前所述,原告既無法明提出確切證據明被告有授權丁○○書利系爭切結書,原告亦無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丁○○,或知丁○○為代理人而為反對之表示,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元之貨款未給付,至被告間已終止合夥關係原告並不知情,亦未接獲通知,且縱或已終止合夥,惟被告丙○○明知被告戊○○以「憶鄉園商行」名義對外營業之事實,而未表示反對,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㈢訴外人李思明既非被上訴人數位光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又冒用被上訴人數位光華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名義向上訴人辦理貸款,顯非經被上訴人數位光華公司授權,更無表見代理問題,系爭消費借貸對被上訴人數位光華公司自不生效力
㈡如爭點㈠為否定,則原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印鑑章交由曹博宇保管之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構成表見代理,被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曹博宇無權代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