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捷公司之款項僅係原告執行策略聯盟約定所供予被告之營運週轉金,尚難遽以認定雙方有借貸關係,而中捷公司為原告之關係企業,原告應知悉中捷公司無代理權限,被告無須負表見代理之授權責任
捷公司之款項僅係原告執行策略聯盟約定所供予被告之營運週轉金,尚難遽以認定雙方有借貸關係,而中捷公司為原告之關係企業,原告應知悉中捷公司無代理權限,被告無須負表見代理之授權責任
七、依上所陳,本件並無表見代理之事實,被告顯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上訴人應否負發票之表見代理責任?
亦無知曹明雄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明知或可得而知曹明雄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情事,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契約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對上訴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
也沒有說同意或不同意等情,其顯然未得原告授權,則縱被告與原告之子就本件系爭運費調解成立,對原告亦不生效力,況據二位證人及被告自承,原告及其子之運費係分開計算,應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此外,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於系爭契約簽立之際,被上訴人有以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田茂睿,或知田茂睿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之表見事實存在,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是本件爭點在於陳冠宇是否經過原告及其父陳鐵謀同意,申辦上開貸款設定抵押,原告及其父陳鐵謀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是應無由成立表見代理。
4、縱認前述主張無理由,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4、縱認前述主張無理由,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⒈按民法第169條所定之表見代理與同法第107條所定之越權代理不同。
且確係以無償使用之方式,同意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等在內之攤商使用,而訴外人己○○於83年8月3日出具切結書時,亦無從認其有代表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等訂立租賃契約之代理權或認有表見代理之事實存
此亦不通之理,則被上訴人雖稱其未同意以此為代替擔保,然上訴人依類推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之規定,主張被上訴人已同意上訴人擴大銷售至南港地區,始符誠信原則。
(二)被告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1、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第三人黃友良出面借錢,依其參加投標及借款匯入被上訴人公司及歸還均用公司帳戶,而被上訴人公司均不為反對之表示,對於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再按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被上訴人對委售土地之建商與買受人間就所售土地使用約定之條款,應同負其責」、「被上訴人至少未反對建商將房屋與其土地同售,則被上訴人就建商代售土地之行為,至少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復按「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
又依據民法第169條規定,被告永順公司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