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
(二)被告佑麒公司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人責任?
(二)被告佑麒公司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人責任?
㈡又原告是陳壽益的舅舅,其自行將存摺跟印章交給陳壽益保管,陳壽益應係有權代理原告領款,至少也是表見代理,故被告交付款項給陳壽益,對原告已生清償之效力。
93年11、12月間因印鑑遺失,而另向台中商銀辦理變更印鑑,且將新印鑑交予其配偶丙○○使用,顯見原告確實有授權證人丙○○使用,原告對被告應負授權人責任或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
,不能成立,而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係以原告本人名義簽立,並非丙○○○以原告代理人名義而簽立,自與表見代理之情形有別,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實屬無據。
,不能成立,而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係以原告本人名義簽立,並非丙○○○以原告代理人名義而簽立,自與表見代理之情形有別,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實屬無據。
訴外人吳怡潔否認有授權被告邱佩蓉向原告借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湖簡547號判決書認為訴外人吳怡潔不負表見代理之責任,因此被告乙○○即應負無權代理人之責任,故消
又縱東俊卿未經原告授權,但原告既授權東俊卿辦理一切保險理賠事宜,且處分原告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亦是由東俊卿負責,是本件應有表見代理之情事,原告仍應受該同意書之拘束
657,638元貨款履經伊催索而迄今仍拒絕清償,又,縱上訴人有轉包給第三人劉榮濱或劉全公司,惟該轉包為上訴人公司與第三人間之內部關係,外人無從知悉,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則本件顯乏表見事實之存在,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與被告丁○○認原告應對被告戊○○行為負表見代理之責,亦無可取。
,而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云云,惟按表見代理者係指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
,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推定該私文書之票據為真正,則被告抗辯其無須負發票人之責任,自應就其抗辯系爭支票係他人簽發,而印章為他人所盜蓋,其並未授權,且無表見代理之情事等
查證人許宜蓁為上訴人之前妻,其從頭到尾都有參與收款,且證人證稱其有告訴上訴人,上訴人沒有反對之意見,縱然上訴人沒有授權此部分,被上訴人主張有表見代理
㈡若非,則被告是否應負表見代理責任?
民法第169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明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亦依約給付價金,代書係居間買賣土地,並非被告乙○○之代理人,被告乙○○亦不知原告與被告丙○○間之糾葛,應已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原告提供移轉所有權資料與被告丙○○,亦應生表見代理之效力
,其所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是否須負代理本人或表見代理之責?
惟該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原係指代理人雖無代
雖証人李讚清曾証稱,伊曾交付上訴人之印章與蔡淑惠等語;惟此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且被上訴人非善意第三人,亦不受民法第107條規定之保護。
則被上訴人於為交易時,既不知有代理行為存在,事實上亦無代理行為,自與表見代理之要件不符,即無援用或類推適用表見代理規定之餘地。
㈡被告丙○○、己○○應否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