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林子鈺被告賴紫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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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任為祥被告任為騏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莊仁文相對人劉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6264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送達代收人洪圻欣債務人王江緯即王江偉(已於民國112年9月9日歿)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告方天佑被告陳威陶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洪君緯被告朝思沐享花藝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玟筑被告江俊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住○○市○○區○○路00號5樓訴訟代理人廖宜鴻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被告李麗玉住○○市○○區鄉○路0段0巷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13號返還借款事件
債權人請求按年息6%計算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且依所提本票影本並未約定利率,所以債權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依上開規
年度屏補字第2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曾涵微被告李政豪即展晟家電冷氣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壢小字第980號原告李侑玲被告何宗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六小調字第
本件債權人以本票為釋明資料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但查其所提本票其中票面金額皆新臺幣21,000元,票號CH267539至CH267549共11張,發票日均未屆至,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邱奕寧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114年度南簡字第953號原告許洺璋被告雷宜榛訴訟代理人丘瀚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953號返還借款事件
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73號返還借款事件,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3年7月17日判決,是本件訴訟終結日應認自該判決宣示時即113年7月17日。
告楊宜展楊卉亘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陳怡妃律師鄭凱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吳明憲被告鄭崇文律師(即江志泓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1
查兩造間之上開消費借貸關係,並無清償期約定,原告亦無舉證其於起訴前已有催告被告之事實,應認原告以「起訴狀」繕本為催告被告返還借款之意思。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二、若為請求返還借款:㈠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