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林憶安鄭沐霆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鄭運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人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88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添財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93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219號原告簡德福被告古安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
月8日下午3時4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俊益傳送訊息,佯稱邱金生需繳納罰單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希望找人代墊,邱金生會在113年12月24日前返還借款並另外支付代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657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被告劉昱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宋東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詩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519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林家宇被告林進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008號原告成治國訴訟代理人陳健豪被告洪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110年度店簡字第576號原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顏家鈺訴訟代理人陳彥仁被告傅凡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115年度店補字第730號原告蔣桂森被告周士弘訴訟代理人李漢中律師謝沛澂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譚宇彤被告陳則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308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被告楊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林正偉被告陳麗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佩玲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26,000元。觀諸聲請狀所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黃義雄被告鄭正中即駿耀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遺產中附表一編號23為被繼承人對原告之債權4,768,581元,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應由原告自應繼分內扣還,該部分歸屬原告後,債權債務歸於同一人,原告即無須再返還借款
年度司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代理人郭孟軒相對人游秋貴即聯慶鮮魚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479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陳正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仲威(已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