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3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江雅鳳被告劉庭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3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江雅鳳被告劉庭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陳奕均王筑萱被告曾小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454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林家宇被告陳宗煒(原名:陳文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200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進一訴訟代理人陳豊文被告陳志雄即煌軒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萬元,自屬有據。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李奕鞍被告世豊早餐店兼法定代理人楊文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戴振文被告得崴眼鏡行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晴雯被告許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小字第156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顏孝辰被告盧仲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233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高英格黃竹瀅被告陳允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341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建旻被告吳可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建旻被告莊品莊嘉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業據提出借據、貸款繳款明細、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憑,可認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張琬晴被告嵩達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柯志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訴訟代理人王舒薇被告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喬信被告王銘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利益,視為全部借款全部到期,而楠億公司剩餘借款本金尚餘199萬6,593元,違約時之月定儲利率指數為1.72%,加計2.18%為3.9%,則原告自得向楠億公司請求返還借款本金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建旻被告江文正黃麗香江文全(即江金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游嘉祿被告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志成被告林建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㈡原告於112年11月23日寄發系爭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於文到45日內返還借款本息,該存證信函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被告。
元未償還,兩造並曾有通信往來,同時達成以4,950,000元為最終還款金額及114年5月21日為還款日之共識等,詎料,前開期限屆至,債務人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告游文珠訴訟代理人蔡士民律師被告游心沛訴訟代理人林裕洋律師複代理人林原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