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蘇智亮被告周雅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蘇智亮被告周雅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高義欽被告蘇鳳招即張哲昕之繼承人張文政即張哲昕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李岳洋律師洪維駿律師何勖凱律師被告周宗賢(即周進益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朱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是以,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4,000,000元及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等情
復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明知其資力不足且無意願支付乘車費用及返還借款,仍要求告訴人提供乘車服務及向告訴人借款,以上開方式詐得現金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財產上不法利益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黃靖雯被告王松柏陳宛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準此,本件原告所為舉證,即均無從證明確實有交付借款予被告,是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借款695萬4,388元云云,即無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黃俊郎訴訟代理人葉信宏律師複代理人蔡孟家律師被告林政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李昭和被告蔡曜至即協群企業社吳旻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被告升邦新創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金峯被告林建昌張進億(原名張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上訴人張瓊玲訴訟代理人楊偉奇律師被上訴人元譽精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福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彭冠倫明知其無清償借款及交易蝦桿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社群平台臉書暱稱「彭塞塞」向陳建安佯稱欲返還借款新臺幣
被告於交往期間向原告多次借款,數額均高達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與男女朋友間吃飯看電影之一般消費顯然不同,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共計2,086,474元。
(四)原告依兩造間之借貸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與利息共1,083萬7,531元,有無理由?
紙以為擔保(見本院卷第45、46頁),縱原告尚未清償完畢,原告簽立之前開本票與消費借貸契約,信已足供擔保債務,供被告或名義借款人訴外人沈儀穎(原名沈宜穎)行使催索返還借款債務之用
賀林春風向原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應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惟賀林春風已於113年11月25日死亡,其全體法定繼承人為長男賀榮顯、長女賀月英、次女賀清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異議人王義雄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兩造就系爭借貸關係未約定清償期,反訴原告以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催告反訴被告給付,於催告1個月後,反訴被告應負返還借款之責。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反訴。
綜合上開證人以及被告之陳述,足認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有金錢之債務糾紛,被告因欲催討告訴人返還借款,方於事後向告訴人表示本案訊息,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兩造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21部分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於107年7月17日催告被告返還借款,且被告於108年4月26日表示會還原告錢(見本院卷第93頁),足見原告已將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