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
辯護人為被告所為的辯解:檢察官未能就柚子公司設立登記當時未實際繳納股款提出積極證據,被告於申請設立登記前已經確實將50萬元資金匯入柚子公司帳戶,也沒有發生返還的情形,原審認定被告返還借款
辯護人為被告所為的辯解:檢察官未能就柚子公司設立登記當時未實際繳納股款提出積極證據,被告於申請設立登記前已經確實將50萬元資金匯入柚子公司帳戶,也沒有發生返還的情形,原審認定被告返還借款
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擔保」、「借款人清償借款後,貸與人應塗銷抵押權及返還債權文件予借款人」之約定情形相仿,是系爭投資約定書,如以借貸契約論之,以借款130萬元,約定18個月後,除應返還借款
)致電伊,向伊表示需要一筆住院醫療費用,向伊借款日幣30萬元(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伊表示同意,兩造間就上開借款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日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影本,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詎被告於清償日期屆至後,仍未返還借款,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彰化縣大村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身分證照片在卷可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9號聲請人方月完相對人方健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67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613號原告裴氏雪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永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74號上訴人即原告黃晨楷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顯炎法定代理人陳駿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訴人即被告謝栩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彥霖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阮氏紅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640號原告賴盈慈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賴佳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8號),
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為實訴訟代理人曾郁軒黃子凌被告王敦泓訴訟代理人黃柏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營簡字第513號原告張絖竣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楚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馬小萍(即馬李櫻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送達代收人陳勇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中小字第171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劉沐東被告吳義昇吳信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216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蘇尤如被告潘嬿婷(兼潘鴻銘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0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江嬌容被告吳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林士傑被告陳信義(原名蕭信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