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45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被告涂右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45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被告涂右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5年度北補字第141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葉子寬被告賴澤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87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星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旻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7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宋誠耘被告洪筱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徐素琴訴訟代理人張浩倫律師被告杜佳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㈣原告於113年12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7日內返還借款550萬元,被告於同年月16日以存證信函回覆而予以否認。
184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為實訴訟代理人李侑如被告彭子芸(原名彭郁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221號上訴人即被告鄒翊楷上訴人即原告廖芮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致原告之財產權陷於不安,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7至9頁),惟據原告自承系爭本票係屬無效票據,且未約定付款地(見本院卷第9、37頁),佐以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被告係以請求返還借款為由
芳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博吉被告信綺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鴻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毓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65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黃秀玉被告許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文賓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237,000元。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周煥庭宋誠耘被告戴興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北簡字第40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被告陳成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許煌易被告江岳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宋誠耘被告唐嘉徽(原名唐小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號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駱怡君訴訟代理人周育賢吳俊輝被告黎柏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紫彤被告戴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戴振文被告賴宜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麑枰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計算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