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5月24日書記官張景欣【附表】受刑人林妏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5月24日書記官張景欣【附表】受刑人林妏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一併考量被告許家齊有傷害、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前科,更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偽證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執行完畢以後,再次故意犯罪(5年內);被告高
被告矢口否認涉有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我完全沒有擦撞到他們,我沒有發生事情,是後方車沒有保持距離,自己自撞的云云。2證人余昭瑩、陳昱伶、古丞廷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檢察官聲請書所稱前案)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㈡被告雖否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而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證稱:伊對向路口有救護車接近,有亮警示燈、有鳴警報器,伊看見1車、2車煞車減速,伊也
㈥是以,公訴人所舉前揭供述證據尚無從為被告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不利認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依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
㈡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1年2月確定,嗣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87號裁定定應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6月、5月,嗣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第1案);再因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2案);復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嫌。4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前揭之傷害。5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李宗澤於警偵訊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只有輕微擦撞,我覺得沒怎樣,我沒有看到有人下來,而且車子那麼多,我就開走了等語。
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2證人即告訴人曾祥全之指證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事實。3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月29日書記官連珮涵附表:編號123罪名無照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均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