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但本案起訴書未曾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公訴檢察官於本案審理期間亦不主張應對被告加重量刑,即無從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亦不詳載構成累犯之前科),復有詐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但本案起訴書未曾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公訴檢察官於本案審理期間亦不主張應對被告加重量刑,即無從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亦不詳載構成累犯之前科),復有詐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表明就本案所犯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願分別受拘役40日、有期徒刑6月之科刑範圍(見本院審交訴卷第65頁),本院既於上開求刑之範圍內判決
業經原審於科刑時併為量刑因子予以斟酌,且已根據被告犯後與告訴人進行和解、和解未成、無積極彌補告訴人家屬之具體作為等態度為具體審酌,況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就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暨衡酌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52、53頁),就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貳、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一)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1.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1頁
3308號編號1至3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王士豪、黃鴻鈞就犯罪事實一(五)1、2所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一併考量被告蔡宏沛有公共危險的前科,更因為竊盜、妨害自由、重利、傷害、恐嚇取財、販賣毒品等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執行完畢以後,再次故意犯罪(5年內);被告陳霆鋒有持有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年度執字第14608號②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①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08號②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先坦承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審理時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是被撞的人,只有我一人倒在地上,現場只有我一個人而已,沒有警察也沒有救護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蔡世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竊盜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王士豪、黃鴻鈞就犯罪事實一(五)1、2所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BRV-1838號營業用小貨車(該車輛登記於富收實業有限公司,其負責人郭豐銓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又被告事後於偵訊時,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下同)820元,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不追究被告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責任等語,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13年度刑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其犯罪類型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犯罪時間為110年2月3日、110年11月20日所犯,綜合斟酌受刑人上
另酌以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前科素行(本院卷11至26頁法院前案紀錄表)。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趙恩慶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並於肇事後棄車逃逸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我當時在路口向左邊迴轉,就被對方從後
㈣被告前於105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檢察官僅就被告所涉肇事逃逸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是被告被訴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