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6060號刑事判決
,而不慎擦撞自南雅西路2段,欲左轉館前西路,由黃話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使黃○○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創傷、右肩、右背部、雙膝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而不慎擦撞自南雅西路2段,欲左轉館前西路,由黃話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使黃○○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創傷、右肩、右背部、雙膝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而不以駕駛人有態度不好、襲警為要件(若有影響警察執行酒測之公務,此係為是否構成刑法上妨害公務等罪之問題,與拒絕酒測之行政罰無關),更不待駕駛人有何肇事、逃逸之情事(此為刑法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本案被告方楷文、廖珮如既誣指告訴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為證明告訴人確有其事,於該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時,偽證稱告訴人違反交通號誌闖越紅燈等語,自屬當然
因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應堪認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振興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行為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王振興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㈢綜上所述,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以及同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綜上,被告2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徐雲銘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及被告賴傳炎偽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以及被害人之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已如前述,從而,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上揭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告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軟體開發工程師,100年度收入為185,818元,名下有1部汽車,被告賴韋錩100年度年收入為28,500元,名下有1部汽車,及原告遭被告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是本件被告謝明峯頂替因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涉嫌觸犯刑事法規之犯罪嫌疑人蔡正義(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388號為不起訴處分)
公訴人另偵查被告妨害公務、脫逃未遂、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終結,移送本院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6754號),核與其所犯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
襲警為要件(若有影響警察執行酒測之公務,此係為是否構成刑法上妨害公務等罪之問題,與拒絕酒測之行政罰無關),更不待駕駛人有何肇事、逃逸之情事(此為刑法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前開陳述,已足使該管公務員憑以查明被告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真相,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為已符合自首之要件。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樹枝(下稱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二罪,經貴院分別判處拘役四十日、有期徒刑八月,其中肇事逃逸部分經提起第三審上訴,而過失傷害罪部
四、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之犯罪手段,未婚之生活狀況,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前案紀錄(本案未成立累犯)之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肆、審酌被告本件以前已犯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故其對於駕駛本件車輛於道路上,應高度謹慎並恪遵交通規則,以維護或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之人身